医务人员注意!本月起,一地实施新规

医声医事 好医生 2021-09-15 09:52:44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日益迅速,医药机构数量明显增加,尤其是医养结合等新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医保定点管理,持续加强和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湖南省医保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要求至少有1名有资质的药师,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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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湖南省医保局

《通知》从各方权责、准入管理、动态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对医保定点管理明晰了制度框架,好医生小编现整理以下要点以飨读者。

《通知》指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 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 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此外,《通知》明确,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并按规定执行;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明确,经办机构可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申请材料完整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评估办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 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 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 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 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 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实行省内互认。

对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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