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药品销售,这些行为违法!国家药监局曝光多起典型案例

医声医事 好医生 2024-04-04 00:00:00

药品安全关乎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患者安全用药、合理用药,避免误用和滥用,是提升诊疗收益的重点。


长期以来,国家药监局在药品制售方面监管上的弦一直紧绷,通过严查药品违法案件,坚决抵制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强势维护这群众的用药安全。


近日,国家药监局又公布了5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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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布尔津县迎春来保健品经营店

无证经营药品案

该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黄体酮注射液、断血流片等35种药品,货值金额262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对该店处以没收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一家药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药品,被执法人员责令关闭网站并下架药品,同时罚款15万元。


无证经营的药品其质量无法保障,服用此类药品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一向是零容忍的态度。《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机制,药品销售机构必须要取得此证,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广大群众在购药时,也应该有意识查验卖家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免购入来源不明、安全性不明的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门诊部

违法购进药品案

该诊所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购进药品(含需低温冷藏的胰岛素)且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未对需冷藏药品进行冷藏,货值金额9.46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对该诊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46万元、罚款75.71万元的行政处罚。


胰岛素等特定药品需要特殊条件保存,不具备资质的门诊部、药店等难以保证其所需的保存条件,因此药品可能会失效或变质,一旦使用了这种药物,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对药品售前保存的规范和监管,能够进一步保证药品安全,让患者用上安全药、有效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龙岩市长汀县妇幼保健院

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案

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并使用“排气汤”“六黄汤”等9种中药制剂,货值金额4.92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对该医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2万元、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自行配制的药物,可能需要无菌制备环境,特殊的生产原料、工艺、设备、贮存条件等,涉及环节众多,因此必须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的配置人员来配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不良反应监测机制,更要建立健全配制、检验、使用档案。最重要的是,制备前必须有由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此才能保障自配制剂的安全性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高碑店市旭春大药房

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案

该药房购进并销售氨酚曲马多片等9种药品,共计1343盒(瓶),但未按要求记录购进、验收及销售信息,也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发现销售异常后未及时上报并停止销售,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对该药房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将该药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通过药品销购记录,能够追溯到药品的来源,便于监控药品的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还能够监测药品的流向,避免盗用医保资金购药后倒卖甚至更恶劣的违法犯罪事件;此外,如果药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召回,没有销售记录就无法准确找到涉事药物,这增加了患者的用药风险。因此,药品销售中,不仅购入时要做好登记,售出后也必须做好记录,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贵港市慈航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该公司企业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蒙某任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离职证明等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对该公司处以撤销药品经营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申请、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质量关系患者的生命安全。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会增加药品质量风险,影响药品安全,还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公众对医药企业的信任度也会因此降低,医药行业的公信力因此受损,甚至会降低公众对整个医疗体系的信心,不仅影响患者的就医体验,还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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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是药店还是门诊、医院,都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制备、销售、使用药品,还要保留好相关记录,以免药物滥用,防止药物流入非法渠道。


据公布,国家对于药品安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向给与高度重视,严格监管各类药品销售窗口,严厉打击各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药品安全,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长期依法监管各地药品行业,定期查处惩治一批重大案件。此次国家药监局公布的5起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药品安全不容马虎,在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环节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生产符合国家规范的药品,按照国家法规完成销售;而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则要担起科普重担,积极为患者普及正确的用药方法。


国家药监局也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到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药店购买药品,索取并保存好相关凭证;购药时要仔细检查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识;按医嘱或药品说明书注明的用法用量服药;服用后,按照说明书要求的贮藏方法保存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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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梓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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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检索于2024年3月29日.网址:https://www.nmpa.gov.cn/yaowen/ypjgyw/ypyw/2024032616023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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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22-12-04 08:00:00 已有13596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