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
《通知》指出,本次规范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共10章82条,包括总则3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13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条、医师行为规范10条、护士行为规范7条、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8条、医技人员行为规范9条、其他行为规范15条、实施监督6条、附则3条。
其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以下条目: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强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公布一则医生收受贿赂的典型案例:
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公立医院心内科主任。2019年5月,王某接受A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周某请托,在该院心内科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帮助A医药公司顺利中标。同年6月,王某收受周某所送5万元。2019年8月,王某接受B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请托,为病人诊治心脏类疾病时,在具备多种同类可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只开或者多开B医药公司的药物。同年9月,王某收受张某所送5万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2021)。
此案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回扣,损公肥私,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判,构成了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数罪并罚。
随着医疗反腐的全面推进,各层级医务人员均需积极学习医疗行为规范,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吸取获罪案例教训,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断送自己的光明前途。
Editor
编辑
好医生-楚晓敏
Reference
参考
Notice
说明
本文系好医生整理,侵权请联系删除
Designer
设计
好医生-楚晓敏
Reviewer
审核
好医生-高鹭
中秋节期间,这类医生涨薪!一地宣布
基于真实病例的回顾性研究证明:加强针接种显著降低新冠肺炎重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