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的一纸新政让“飞刀”这一话题再次被推上舆论的聚光灯下。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与人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0月20日起,“院外会诊费”正式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自主确定价格,并按权限向医保部门备案(河南省医保局,2025)。换句话说,医生跨院会诊、手术的劳务价值被交回市场与医院自主决定,不再“一刀切”。
“农夫与蛇”频繁上演,医生会诊如履薄冰
河南省此次文件中提到的“院外会诊”即是我们俗称的“飞刀”,指专家医生跨院到外地医院参与手术、诊疗的行为。它的出现是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现状下的产物。
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2024年1-11月全国医院诊疗人次达41.0亿,其中,三级医院诊疗人次高达25.6亿,占比高达62%(中国政府网,2025)。相比之下,截至2023年底,我国三级医院仅占全国医院数量的10%(国家卫健委,2024)。
诊疗人次占比与医院数量占比六倍的差距下,我国三级医院始终处于高负荷运行的状态,平均病床使用率接近90%,“一床难求”的报道早已算不上新闻。与三级医院的门庭若市相对,我国许多基层医院却常因缺乏高层次专家和复杂手术能力出现患者大量外流的现象。面对患者强烈的现实需求,请专家“飞刀”就成为了基层医院解决疑难病例的重要途径。
从患者角度看,“飞刀”能让他们少跑路、少花钱、少操心,对基层医院来说,“飞刀”既帮助他们留住了病人,也让他们有了难得的观摩、学习机会,促进诊疗技术提高;而对会诊专家而言,“飞刀”帮助了基层患者,也能让自己凭借技术获取劳务报酬。这一机制实现了三方共赢,合情也合理。
但现实中,“飞刀”常陷入“农夫与蛇”的困境:
2019年,北京某知名医院专家奔赴山西“飞刀”,不料在收取事前已约定好的一万元会诊费用时被患者录像举报,最终遭遇停职处罚(光明网,2019)。2020年,黑龙江某医院邀请省内专家前来手术,患者家属因不满手术被延后,举报医院“违规”收取3700元“飞刀费”(生命时报,2021)。2021年,河北一医院也遭患者举报索要13000元“飞刀费”,尽管卫健委调查后认定费用合规,但院方还是退还了费用。
院外会诊一旦出现纠纷,结局往往是医生退钱甚至被处罚、停职。对于医生来说,手术成功、患者出院都不代表能够“高枕无忧”,患者痊愈出院后依然可能反手举报。每一次变卦、反悔与举报都侵蚀着本已脆弱的医患互信,也让越来越多的医生陷入了担忧,部分医生更是选择停止前去会诊,最终导致患者无法再方便地获得优质诊疗资源。
有规可依,为何“飞刀”仍是灰色地带?
从制度层面上看,“飞刀”并非我国医疗行业内的“三不管地带”。相反,国家卫健委早在2005年就已出台《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院外会诊行为的合规性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国家卫健委,2025)。
但20年后,《暂行规定》仍然“暂行”,“外出会诊”的执业地点、收费标准、备案流程只有原则性说明,没有明确具体细则。20年后的今天,互联网线上医疗兴起,医联体、医共体建设成效初显,“院外会诊”在当下面临的新形式、新风险,《暂行规定》还未能做出回应。
同时,“飞刀”究竟该如何收费也是争议的核心之一。当下,各地医院的院际会诊收费标准存在差异,并且可能根据会诊医生的职级、经验等因素波动,这导致许多患者也无从判断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目前,部分地区此前已有相关定价标准,如福建省规定省外副主任及以上医师院际会诊价格为600元/次,山东某医院公示的会诊费用标准为市内200元、出市300元(国家医保局,2021;山东某医院官网,2025)。
但,以山东某医院为例,其会诊费用参照的是物价局十几年前确立的标准,已经十几年没有更新。二十年来,居民收入翻了几倍,物价也不断上涨,“二十年如一日”的会诊收费标准在当下是否依然合理?跨院手术涉及高强度脑力与风险责任,这些成本在价格也没有得到相应体现。
何况还有很多地区没有发布院外会诊相关定价标准,抛开价格合理性不谈,这些地区可能直接面临的是”乱收费“问题和合规风险。
在此种尴尬处境下,“飞刀”就落入了“不出问题没人管,出事就被罚”的灰色地带(新华网,2019)。
卫健委撑腰,医生实现“阳光增收”
近年,关于“飞刀”的舆论与政策环境已出现松动,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在个案中释放了积极的信号。
今年,江西某地卫健委在处理一起“外请专家会诊,术后被‘加收’5000元‘专家费’”的投诉时,主动为医生撑腰,明确指出外请专家参与会诊行为合法,是解决患者就医的通行举措,医师已在事前征求患者家属同意(上观新闻,2025)。此类案例确认了医生的“飞刀”行为的正当性。
而河南此次改革更是在制度层面迈出关键一步,将“飞刀”从灰色地带转化为阳光收入,也让医生的技术价值得到确认。
《通知》明确,“院外会诊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自主定价并备案,让收费标准既符合规定,又能够“与时俱进”。同时,《通知》在费用范畴方面明确院外会诊费用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诊疗方案制定等服务环节,不含通勤、住宿等非医疗成本,收费以“上门服务费+会诊费(院外)”形式体现,明确了劳务与非劳务部分。
对于“会诊的钱谁来负担”这一关键问题,《通知》也指出“院外会诊费”属于医保丙类项目,由个人自费。
可见,《通知》已经回应了许多之前模糊或缺失的关键问题。
我们期待,《通知》的出台能成为“飞刀”管理的分水岭。与其让医生们在潜规则下小心试探,不如为他们划定清晰的边界,确立明确的收费标准、透明的财务流程、合理的价位区间和可追溯的备案机制。让患者就诊方便、舒心,也让医护人员有尊严地挣钱,安心地获得应有的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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