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显示,2025年10月,杨某和张某在书写、签署及审核“张某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时,记录中《出院告知书》的签署时间较该患者的CT检查报告结果出具时间早了10分钟,与实际时间不符。
两人行为均被认定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被处以1万元罚款。
多名医生被罚款,病历“高度雷同”遭点名
2026年以来,因病历填写不规范而对医生及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的案例,已在多地密集出现。
山东省某区卫健部门查明,助理医师明知副主任医师当日未参与该患者住院查房,仍在当日“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中书写了与事实不符的查房内容,科主任对该行为参与、知情并同意,最终被警告并处2.2万元罚款(当地卫健委官网,2026)。
湖北省某市卫健委通报,医师王某存在补记医嘱未标注补记、未执行医嘱未标注取消、入院记录未在24小时内完成等问题,被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当地卫健委官网,2026)。
同时,电子病历“雷同”问题进入监管视野,浙江省某市医保部门在基金监管通报中直接点名,部分医院不同病人的病程记录病情描述“高度雷同”,要求相关机构落实整改(当地医保局官网,2026)。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几个案例中的医生大多因为疏忽,而非主动篡改病历,仍遭到了管理部门的处罚。
全国开展专项整治,情节最轻者罚款1万元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被规定为法定义务;第四十七条给出罚则: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只要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情形,无论是否主观故意,都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的处罚。且罚款金额明确为1万元以上,情节最轻者也要罚1万元。随着国家对病历规范重视,多地开展了大范围的专项整治工作。
2025年6月起至2026年5月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覆盖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不规范”“电子病历系统管理不到位”列入十大问题,“伪造篡改病历”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国家卫健委,2026)。
2025年至2026年,“提高关键诊疗行为相关记录完整率”连续两年列入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山东、浙江、江苏等多地也在推进病历内涵质量提升行动,把三级查房记录纳入日常点评。
对照五类问题,防止“无意识踩线”
客观地说,病历书写占用了医生大量碎片时间。且病历涉及的场景跨度很大:门诊、手术、夜班、抢救、交接班,一份住院病历往往由多名医师在不同时段拼合而成。电子病历上线后,模板套用、快捷短语与系统时间在方便了病历书写的同时,也更容易出现“记录与实际不完全吻合”的情况。近年来,管理部门进一步强调病历书写的时效性,要求查房记录、抢救记录、出院告知等在时限内完成,系统时间与实际操作时间必须一致,任何“补记”“倒签”都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从这一角度来讲,在高强度、快节奏、多环节的临床场景中,病历出错可能并非个别人的疏忽,而是比较普遍的客观现实。也正因如此,其规范性更需要被严查——病历是医疗行为唯一可追溯的书面凭证,发生纠纷时是责任认定的核心证据,医保结算时是付费依据。严格要求病历,本质上是对诊疗过程本身的严格要求。
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讲,可以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医疗文书书写、管理不规范问题”明确指向的五类问题,加强日常工作的规范性,以防出现“无意识违规”。
一是病历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
二是病历书写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
三是电子病历复制粘贴导致记录错误。
四是伪造篡改病历。
五是未经亲自诊查开具医学证明文件。
病历书写已成为卫健、医保、纪检多部门联动的监管重点。对医生而言,疏忽不再是免责理由,整治力度短期内不会放松,只有秉持“病历无小事,下笔即责任”的态度,逐项核对关键信息,才能避免“无意识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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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生-陈美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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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生-周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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