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公开答复显示,自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截至2021年9月中旬,已有69家企业被评级处置。
国家医保局2020年9月公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制定了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此次,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开表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各级集采机构对于失信企业及时给予了评级处置。
据介绍,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被评级后,绝大多数失信企业能够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来修复信用。
信用评价制度的设计给失信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从实践来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为企业明确注意事项,提醒企业避免失信评级累计,用好信用修复规则。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强调,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有延续性和累加性,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同时,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
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该中心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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