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等被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管理范围


2021-08-11 10:06:00 来源:好医生 14081

为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要求,构建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

其中,与医疗相关的条例为第六条,即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在构建信用监管制度框架之初,提出“公示即监管”的理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有效展现企业信用状况,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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