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出台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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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14:15:22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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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指导全省药监部门准确适用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调整完善原有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
《裁量基准》共包含15个处罚裁量基准,每个基准均细化到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处罚标准。其中,处罚标准细化出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及裁量基准。
在对处罚标准的把握上,考虑到新《条例》中涉及不同程度违法情形并提出“处罚到人”,《裁量基准》把“裁量阶次”划分为中限、减轻、从轻和从重4个阶次。其中,从轻、中限、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分别对法定处罚区间按照3∶4∶3的比例进行划分。“裁量基准”中既有对企业的处罚标准,也有对个人的处罚标准。
在对处罚种类的把握上,“裁量范围”仅针对“罚款”,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种类未予纳入,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对医疗器械的法定处罚种类不予裁量,既有利于实现“两品一械”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又与药品和化妆品裁量基准的体例保持一致;如对处罚种类予以裁量,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将没收、罚款等某一个或某几个罚种减掉的情况,具有较大的执法风险,也不符合“四个最严”要求。
在减轻处罚幅度的把握上,《行政处罚法》规定,特定情况下应当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沿用既往药品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减轻的原则规定,即把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允许减到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避免实践中发生减轻到“零”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