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医疗人员开具长期处方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2021-08-13 17:40:51 来源:好医生 15973

8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均要求积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此次,国家卫健委同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

《规范》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但是,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规范》要求,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那么,医疗机构中的哪类医务人员可以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针对不同疾病和病情,处方量如何界定?药品该如何选择?该《规范》给出具体条例:

一、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二、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四、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五、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七、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同时,《规范》还强调了长期处方的开具与终止条件:

一、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二、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三、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四、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五、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六、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另外,在长期处方调剂和用药管理方面,《规范》指出,长期处方调剂时,药师应当履行处方审核、调配、干预,以及用药咨询和教育等,患者可自主选择取药地点。长期处方用药管理要对患者在长期用药过程中,进行随访、用药监测、药品保存、用药教育等,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合理性评价,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最后,《规范》强调,要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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