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贿赂副院长,面临“黑名单”处罚


2021-01-28 15:41:25 来源:好医生 17210

2020年11月20日,原泰州市中医院副院长曹春华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据裁判文书网公示,曹春华在2009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计索取、非法收受贿金104.5万元。

曹春华曾先后16次非法收受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原医药销售代表王琳的贿金共计21.5万元,并为王琳代理的药品在中医院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

据悉,曹春华每次收受王琳贿赂的地点并不固定,曾于办公室、医院停车场、住处楼下等地点收取贿金;收受贿赂的方式也不同,曾收取现金,也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贿金。

除药品外,曹春华还将罪恶之手伸向医疗器械领域。

2009年至2014年,曹春华以需要资金为由,向江苏巨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玉军索要“好处费”共计13万元,并允诺为其在泰州市中医院销售血透机和耗材等方面提供帮助。

用同样的索贿方式,2016年下半年,曹春华向上海企信货物代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进峰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答应关照其血透机和耗材生意。之后,韩进峰因未做成泰州市中医院业务,以向纪检部门举报威胁曹春华,要回了这笔钱。

2020年4月底,曹春华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对医药销售代表王琳开展调查后,决定将王玉军存入自己农业银行账户中的贿赂款退还,实际退还给王玉军人民币7万元。

一个多月后,曹春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泰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0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春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医药代表被公诉

药企面临“黑名单”处罚

2020年12月9日,医药代表王琳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对药企产品价格或营销行为设定统一信用等级评定,随着制度落地,2021年后凡是涉及到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行为,涉事企业都将会被纳入医械企业“黑名单”中。

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将直接被评定为失信等级“中等”;

累计行贿金额在50万至200万或近三年内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中等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将被列为“严重”失信;

累计或单笔行贿金额达到200万元或近三年内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将直接被列为“特别严重”失信。

其中,一旦被列入失信等级“严重”和“特别严重”的企业,之后企业产品将被取消挂网、投标和配送的资格。

不仅如此,文件还明确,医械企业还要承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

这说明,经销商或医药代表出现失信行为,将涉及相关企业,并对相关企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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