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机构注意!“大检查”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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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10:56:05 来源:好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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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医用放射设备和放射源广泛应用于临床诊疗工作,普通医用放射设备和先进的大型放射诊疗设备数量规模不断增加,伴随而来的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增多,都对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江苏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全省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全省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的健康权益。

图源:江苏省卫健委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全省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等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项目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全省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其目标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诊疗机构及时、如实、规范申报放射性危害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设施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确保符合GBZ120-2020、GBZ121-2020、GBZ130-2020的要求。
(三)加强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工作。规范开展放射诊疗设备验收检测、状态检测、稳定性检测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强化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治疗剂量仪、核医学活度计的配备和稳定性检测工作,实现放射诊断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率达到80%以上、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稳定性检测开展率达到100%。
(四)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知识培训。规范介入放射学、核医学药物分装与注射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及使用131I进行甲状腺肿瘤治疗的核医学工作人员内照射个人监测,确保符合GBZ128-2019和GBZ129-2016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和职业健康监护率均要达到100%;放射诊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五)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落实介入放射学操作的工作人员介入防护手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GBZ130-2020、GBZ120-2020的要求。
为尽快落实放射工作人员、放射诊疗场所、辐射监测仪器和放射性核素等管理措施,《方案》明确提出动员部署阶段、自查整改阶段、核查抽查阶段、督查督办阶段,以进一步提升全省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放射诊疗风险隐患,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的身体健康。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
《方案》指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以及放射诊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放射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动员培训,明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和自查内容,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8-10月)
《方案》强调,全省各级放射诊疗机构要按照《全省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并存档备查。
(三)核查抽查阶段(2021年11-2022年2月)
《方案》明确,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管理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并报送至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对辖区放射诊疗机构自查及县级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10%。
(四)督查督办阶段(2022年3月—2022年4月)
《方案》称,江苏省卫健委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随机督查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督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并总结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和存在问题。
好医生综合整理自江苏省卫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