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出现一则投诉,患者李某某在陪女儿产检期间,于医院B超室走廊不慎摔倒致骨折,领取了医院的一次性补偿款后,认为1500元补偿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在平台上投诉医院(红网,2026)。
据患者李某某向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的投诉称,2026年3月26日,她在陪女儿前往某医院产检就诊的过程中,经过B超室走廊时,因医院地面过滑不慎摔倒,导致骨折。
李某某认为,骨折后产生了医疗费、营养费以及误工期间的收入损失,事件发生后多次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开展沟通,但医院仅提出1500元的赔偿方案,远远不能弥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且多次沟通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李某某称自己由于身心疲惫加之精力有限,无力长期周旋,因此恳请媒体栏目介入,督促医院依法承担责任,给她一个公平的结果。
针对患者阐述的内容,涉事医院迅速作出回应。院方回复表示,经他们实时调查与核实,事发当时李小秋所在区域“B超室走廊地板无水迹,无异物挡道,无人流拥挤及其他异常情况,符合医院公共人行通道安全标准”。院方据此认为,其已尽到对公共区域地面的清洁、保持和维护义务,并不存在患者所强调的地面过滑这一管理过错。
院方表示,尽管调查结论确认走廊地面安全没有异常,但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他们在2026年4月3日一次性给予补偿费用1500元。患者在签名的领条上向医院明确注明这笔款项的性质为“患者李小秋摔倒受伤一次性补偿款”。李小秋和其家人都明确表达了同意,并在领据上手写签字。
最后,医院明确表示“如对此事仍然抱有异议,我院支持患方依法维权”,将进一步的处理引向司法途径。
同类案件对照:如何看待医院摔倒纠纷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审结过的多起医患摔倒案件中,法院根据摔倒场景、公共场所设施保障情况等因素,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最终没有判令医院承担公共安全保障责任。2020年7月,患者葛某在江苏某医院一楼开水间入口处不慎滑倒,导致左手臂骨折受伤(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6)。医院主张其已经在开水间出口位置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牌,并在饮水机至入口的通道上全线铺设防滑垫,当天滑倒的具体部位地面无任何水渍或异物;葛某滑倒前后的监控画面显示,多名行人正常路过而均无一滑倒。
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一致认定,医院已经以充分的设施保障和警示牌设置履行了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院方已尽到全部防护和告知义务,而患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拖鞋进入瓷砖区域应对滑倒风险有一定的警觉能力,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法官发现医院在事发现场及监管上存在忽视不治的管理过错或懈怠时,判令医院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增加。2024年12月,安徽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例,陪护家属在绿化带附近走动时踩中松动井盖跌入下方,导致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2025)。法院经调查发现,涉事的窨井盖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院方未通过设置围栏或警示的方式对全院人员作出安全提示。为此,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最终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当事人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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