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行业承载着守护生命的重任,历来以严格监管为准则,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原则,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理念从单一惩戒向教育引导的跨越式转变。这一变革在医疗监管领域也获得了积极响应。 近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局、湖南省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卫健委,2025)。《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被分为两种情形: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了7类专业16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医疗废物监督等情形。 其中,医疗卫生领域明确列明了4种轻微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执行,并给予不予加处罚款的处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时间在30日以内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时间在30日以内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完整清单如下(上滑查看): 针对清单中所列举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后,若当事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多地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实践各具特色 湖南省的《办法》并非个例。近年来,全国多地卫生健康部门相继出台类似政策,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标准,推动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2024年11月26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医疗卫生专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3类专业6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涵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护士培训、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等内容(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 截至意见征集结束,共收到3条反馈,其中1条针对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提出了具体意见。 2024年6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控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6个管理领域的1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4)。 文件要求,对于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执法部门免予处罚,但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并开展“回头看”工作,以督促整改。 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对基层医疗机构涉及的药品违规免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对初次发生、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免予处罚(人民网,2024)。 2023年12月21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或处罚期限存在一定幅度的情形,原则上在最低限至最高限之间划分为高档(权重≥70%)、中档(30%≤权重<70%)、低档(权重<30%)三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从轻处罚时应优先适用低档标准(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 2023年11月13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有效期5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该清单涵盖3类专业8项违法情形,涉及职业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护士培训等方面。 2023年7月4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18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整理。其中,医疗领域涉及新生儿筛查、医疗器械使用制度、医疗机构护士培训等方面(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 教育优先,法理相融 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政策的推广,标志着我国医疗监管从“以罚代管”向“教育优先”的转型。“不罚清单”的实施既保障了卫生行政执法的力度,又以柔性手段彰显监管温度,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种“温度”并非弱化法律威严,而是通过教育促改体现"包容审慎"的治理智慧。政策明确划定了免罚边界:对于未造成实质危害的初次轻微违法,通过约谈指导、限期整改等方式强化主体责任;但对触及公共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仍将依法严格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免罚绝不等于免责。即便免除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仍会通过书面警示、普法教育等手段督促整改。 对医疗机构而言,合规经营始终是立足之本,从业人员更需将规范操作内化为职业本能。唯有坚持教育引导与法律震慑的双重机制,方能构建起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屏障。 Editor 编辑 好医生-李可意 Reference 参考 Notice 说明 本文系好医生整理,侵权请联系删除 Designer 设计 好医生-周雪雪 Reviewer 审核 好医生-周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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